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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栏目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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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专题】‖
法律援助,是指在国家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的指导和协调下,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制度。(摘自:司法部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 但法律援助并不是一助到底,依据《法律援助条例》第23条规定,如果有以下情形发生,则法律援助终止:(1)受援人的经济收入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2)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被撤销的;(3)受援人又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4)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
法律援助的申请程序为:咨询→领取申请表→递交申请表及有关材料→援助中心对申请人案件情况及经济状况审查→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对决定受理的)签订法律援助合同→指派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法律服务机构。 法律援助案件按下列原则管辖:(1)已立案的刑事、民事、行政等诉讼案件,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法律援助中心受理;(2)非诉讼法律事务由申请人向住所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3)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援助中心对同一案件均有管辖权的,由最初收到法律援助申请的援助中心审查、决定。
(1)法律援助机构是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及实施本地区法律援助工作的机构,统称"法律援助中心"。(2)市及各区、县均应设立法律援助机构。(3)暂未设立法律援助中心的区县,由各区县司法局指定职能部门代行法律援助中心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