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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栏目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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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专题】司法鉴定资讯、政策法规、司法鉴定流程及分类、各种损害赔偿鉴定标准、司法鉴定案例、司法鉴定论文、各种申请文本

2010/06/01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2007/12/01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文书规范》和《司法鉴定协议书(示范文本)》的通知
2007/10/01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2003/01/01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
2002/04/01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
2001/11/16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
2000/02/2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骨龄鉴定”能否作为确定刑事责任年龄证据使用的批复
1999/10/1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的法医能否根据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医院作出的医学鉴定作出伤情程度结论问题的批复
1999/09/10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能否作为诉讼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
1998/11/0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具的产品鉴定证明能否作为处理案件的依据问题的答复
1987/06/15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  >>更多法规文件
【司法鉴定概念及分类】

 

司法鉴定概念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司法鉴定相关标准目录:法医类》  《司法鉴定相关标准目录:声像资料》  《司法鉴定相关标准目录:物证类》  《司法鉴定相关标准目录:实验室质量管理类》
司法鉴定分类法医类鉴定:(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法医毒物鉴定)
物证类鉴定:(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微量鉴定)
声像资料鉴定、计算机司法鉴定、环境监测司法鉴定、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产品质量司法鉴定、司法会计鉴定
知识产权司法鉴定、税务司法鉴定、农业司法鉴定、资产评估司法鉴定、建筑工程司法鉴定、枪弹痕迹司法鉴定
实行登记的
鉴定人和鉴定机构

(一)法医类鉴定; (二)物证类鉴定; (三)声像资料鉴定; (四)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 法律对前款规定事项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司法鉴定流程】

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申请司法鉴定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委托: 应当统一受理司法鉴定的委托。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应当要求委托人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提供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委托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要求出具委托书。
   1、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
   2、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

  二、受理: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如下决定:
   1、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能够即时决定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
   2、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在收领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内对是否受理作出决定;
   3、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退回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明理由;
   4、对通过信函提出鉴定委托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
     5、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可以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受理的时间。

  三、初次鉴定

   鉴定机构受理案件后,应当指派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承担鉴定工作,同一鉴定事项应当由两名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

  四、补充鉴定。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请求进行补充鉴定:
  (一)委托人增加新的鉴定要求的;
  (二)委托人发现委托的鉴定事项有遗漏的;
  (三)委托人在鉴定过程中又提供或者补充了新的鉴定材料的;
  (四)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
  补充鉴定是原委托鉴定的组成部分。

  五、重新鉴定。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的;
  (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三)原司法鉴定人按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四)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
  (五)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
  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一般应当高于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
    重新鉴定,应当委托原鉴定机构以外的列入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的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委托人同意的,也可以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由其指定原司法鉴定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

    六、重新鉴定回避制度。进行重新鉴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
  (一)有本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
  (二)参加过同一鉴定事项的初次鉴定的;
  (三)在同一鉴定事项的初次鉴定过程中作为专家提供过咨询意见的。

  七、复核鉴定。委托的鉴定事项完成后,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指定专人对该项鉴定的实施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是否采用符合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等情况进行复核,发现有违反本通则规定情形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予以纠正。

   八、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完成委托的鉴定事项后,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文书。
  1、司法鉴定文书包括司法鉴定意见书和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
  2、第三十五条司法鉴定文书应当由司法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多人参加司法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3、司法鉴定文书应当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
  4、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文书一般应当一式三份,二份交委托人收执,一份由本机构存档。
  5、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者与委托人约定的方式,向委托人发送司法鉴定文书。   

   九、出庭

  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关的要求按时出庭。司法鉴定人出庭时,应当出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依法实事求是的对鉴定结论的依据进行说明,回答与鉴定相关的问题。

【伤残赔偿司法鉴定标准大全】

 

《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公安部发布,1997年1月1日实施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最高法 最高检 公安部 司法部发布,1990年7月1日起实施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司法部 最高法 最高检 公安部发布,1990年7月1日实施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司法部发布,2004年4月14日实施
《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2005年1月1日起实施
《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公安部发布,2009年5月1日实施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02年12月1日实施
《优秀运动员伤残互助保险试行办法》·国家体育总局 2002年10月2日实施
《运动创伤与运动致病事故程度分级标准》·国家体育总局 太平洋保险公司 1999年9月1日实施
《国家队运动员伤残保险事故程度分级标准》·国家体育总局 1998年2月17日实施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 1996年10月1日实施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国家标准GB/T16180-2006,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2007年5月1日实施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2002年4月5日实施
《职业卫生与职业病标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卫生部发布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1986,1987年2月1日施行
《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国家标准GB/T15499-1995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卫生部发布,2002年9月1日实施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民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卫生部 解放军总后勤部发布
《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
【其它司法鉴定标准】

 

《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农业部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43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危险房屋鉴定标准》·建设部发布的行业标准,2000年3月1日起施行
《粮食陈化鉴定管理办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颁发,1999年5月19日起施行
《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国家计划委员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1997年4月22日起施行
《外商投资财产鉴定管理办法》·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财政部 国检鉴,1994年5月1日起施行
《海运进口商品残损鉴定办法》·国家商检局颁发,1989年10月1日起施行
《海关关于进口货物实行海关估价的规定》·海关总署颁发,1991年5月1日起施行
《关于认定淫秽及色情出版物的暂行规定》·国家新闻出版署颁发,1988年12月27日起施行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卫生部,1989年8月1日起施行
【司法鉴定案例】

【国外司法鉴定观察】

 

【司法鉴定相关文章资料】

 

 
  
  
  
  
【司法鉴定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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