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赔偿范围 《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了行政赔偿的范围: (1) 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 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 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 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6) 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7) 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8) 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9) 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2、国家不予以赔偿类型 《国家赔偿法》第五条同时规定了国家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几种情形: (1)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 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已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3)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3、 赔偿义务机关 根据《国家赔偿法》,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分以下几种情形: (1)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3)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4)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5) 赔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6) 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4、单独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程序 A:根据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受害人单独提出赔偿请求的,应当首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义务机关拒绝受理赔偿请求,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决定的,受害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B:受害人提出赔偿请求: (1)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请求权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如果有代理人的,应写明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所或居所。 (2)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3)申请的年、月、日。 (4)有关的附件。包括行政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书,法院的判决书等文件、医疗证明、证人、照片等有关证据材料或者证据线索。 C:赔偿义务机关受理赔偿请求,制作行政赔偿决定书。赔偿义务机关接到赔偿请求申请后,应当对本案事实进行调查,调查的事项包括: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否遭受实际损害。(2)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受到的损害与已确认的违法行为有无因果关系。(3)受害人自己是否具有过错。 (4)是否存在第三人的过错。 D: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全面审查、核实相关的证据材料,可以责令赔偿请求人补充有关证据材料。查明上述事实之后,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决定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赔偿的具体方式及标准。 E: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案件处理的法定期间为2个月。即赔偿义务机关在收到赔偿请求人赔偿申请书之日起2个月内要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如果决定不予赔偿或逾期不作决定,请求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