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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题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实施时间】 2003/03/24
【颁发单位】 劳社厅函(2003)177号
【法规内容】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依法保护职业病患者的合法权益,现就执行该法第53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职业病防治法》施行前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并已按《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87〕卫防字第6O号)处理的,原处理办法不变;《职业病防治法》施行后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的,应执行《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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