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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题目】 财政部复企业职工患职业病的伙食营养费用列支问题
【实施时间】 1963/01/09
【颁发单位】 (63)财经制字1418号
【法规内容】

 

财政部复企业职工患职业病的伙食营养费用列支问题


天津市财政局:

财企一字第49号函询企业在职职工因患职业病所增加伙食营养的费用列支问题,你市机械工业局财务处曾来函询问过,我们复信告知可在车间经费中的“劳动保护费”项目列支。现接你局来函,再作研究,并与劳动部、中华全国总工会联系后,我们认为改按以下方法列支为宜,即:

患职业病的在职职工,经有关医疗单位检查证明需要增加伙食营养而在企业食堂就餐的,其营养伙食费,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十三章第五十条规定的范围,由劳动保险基金予以补助。请将此意见,商告你市机械工业局,按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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