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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题目】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湖南邮政专送广告”有关问题的答复
【实施时间】 1998/07/13
【颁发单位】 工商广字(1998)第140号
【法规内容】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湖南邮政专送广告”有关问题的答复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湖南邮政专送广告”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与新闻出版署《关于对新出联(1994)8号文件作补充规定的通知》〔新出联(1995)14号〕的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广告经营者可以连续发送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

二、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是有固定广告名称、固定格式、连续发布并由广告经营者经营承办的全部为广告内容的印刷品广告。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按照《印刷品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对新出联(1994)8号文件作补充规定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严格审批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

三、根据“湖南邮政专送广告”发布广告的内容和形式,属于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但不宜以“邮政”、“邮送”等特定业务的通用名称作为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的名称,也不宜使用与一般报纸相同的规格、开版和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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