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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题目】 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鉴定申请期限的批复
【实施时间】 2000/01/14
【颁发单位】 卫医发(2000)第19号
【法规内容】

 

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鉴定申请期限的批复


浙江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要求明确申请医疗事件鉴定期限的请示》(浙卫〔1999〕12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患者或其家属提请医疗事故鉴定的时效为其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1年。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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