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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题目】 关于起草水路货物运输索赔时效问题解释的函
【实施时间】 1995/08/29
【颁发单位】 交函体法(1995)395号
【法规内容】

 

关于起草水路货物运输索赔时效问题解释的函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

你厅《关于“宝岛416”轮5.2O事故货损索赔时效的请示》(琼交体法〔1995〕159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我部1987年发布的《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第六十七条的含义解释如下:

一、对于发生货损事故,承运人签发了货运记录的,索赔时效应严格按照《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的规定计算起算时间。

二、由于发生事故等原因,最终没有编制货运记录的,索赔时效应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

上述解释同样适用于我部今年修改并重新发布的《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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