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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题目】 新闻出版署关于鉴定淫秽、色情出版物权限的通知
【实施时间】 1989/08/08
【颁发单位】 新闻出版署
【法规内容】

 

新闻出版署关于鉴定淫秽、色情出版物权限的通知

 

为适应当前清查、整顿书报刊及音像市场的需要,对淫秽出版物、色情出版物的鉴定(认定)权限可以适当下放。具体办法是:

1.对非法出版活动中淫秽出版物、色情出版物的鉴定,可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出(政府可委托新闻出版局负责进行),报新闻出版署备案;

2.对本地出版单位的出版物的鉴定,也可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出,报新闻出版署备案;

3.对外出版单位的出版物的鉴定,由新闻出版局提出初步意见,通报出版单位所在地的新闻出版局进行鉴定;同时抄报新闻出版署,必要时新闻出版署直接作出鉴定;

4.对中央出版单位的出版物,仍由新闻出版局提出初步意见,报新闻出版署进行鉴定。

属于上述3、4两种情况的,为及时办案需要,当地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政府的批准,先行采取必要措施,包括收容审查犯罪分子,以免贻误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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