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损害赔偿法律网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谢谢惠顾!
 

当前所在位置>>法律法规内容

【法规题目】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有关问题的复函
【实施时间】 1999/05/04
【颁发单位】 计办经调(1999)303号
【法规内容】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有关问题的复函


浙江省物价局:

你局《关于“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是否属于“价格行为”等有关问题的请示》(浙价事[1999]12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价格评估、价格鉴定等中介服务行为,是一种具体的价格行为。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是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评定,是价格评估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建设工程造价鉴定属于价格行为,在《价格法》规定的调整范围之内。

二、国家计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部门是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工作的主管部门,其设立的价格事务所是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指定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机构,其他任何机构或者个人不得对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因此,除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事务所外,其他任何审价机构都不能从事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工作。

 
     

【关闭窗口】

【打印法规】

     

中国损害赔偿法律网
©2004-2005,21lawyer.com.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