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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题目】 关于商标侵权案件罚款金额计算方法问题的批复
【实施时间】 1996/09/05
【颁发单位】 工商标字(1996)第305号
【法规内容】

   

关于商标侵权案件罚款金额计算方法问题的批复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查处商标侵权案件有关问题的请示》(深工商〔1996〕6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加工企业开展来料加工业务所获加工费,相当于商品经营者的销售收入,不应计为所获利润,而应计为经营额。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二款所指“所获利润”,一般是指销售收入减去成本以及已缴纳的税金。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投机倒把违法违章案件非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通知》〔工商检字(1989)第336号〕,仅对投机倒把违法违章案件非法所得的计算方法做了规定,并未涉及商标侵权案件中的经营额或利润的计算方法。由于案件性质的不同,该通知所规定的“非法所得”的计算方法,不适用于商标侵权案件中的“非法所获利润”或“非法经营额”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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