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损害赔偿法律网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谢谢惠顾!
 

当前所在位置>>法律法规内容

【法规题目】 关于对外经济开放地区限期治理环境污染决定权限问题的复函
【实施时间】 1991/04/22
【颁发单位】 国务院办公厅
【法规内容】

   

关于对外经济开放地区限期治理环境污染决定权限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限期治理环境污染决定权的请示》收悉。经与国务院法制局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行政法规不得与法律相抵触的原则,环境污染限期治理的决定权限应当按照现行《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执行。

二、请你局根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经过研究和论证,对你局发布的《对外经济开放地区环境管理暂行规定》进行修改后,报国务院审批。

 
     

【关闭窗口】

【打印法规】

     

中国损害赔偿法律网
©2004-2005,21lawyer.com.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