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损害赔偿法律网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谢谢惠顾!
 

当前所在位置>>法律法规内容

【法规题目】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适用交通管理法规等几个问题的答复
【实施时间】 1993/01/09
【颁发单位】 公交管[1993]4号
【法规内容】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适用交通管理法规等几个问题的答复

湖北省公安交通管理局:

 武汉市公安交通管理局1992年12月2日给我局《关于当前交通管理中急需解决的几个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一级汽车专用公路和高速公路,是按《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划分的不同技术等级的汽车专用公路。两者不仅在设计时速等技术指标上不同,而且在交叉口型式、公路封闭程度上有明显区别。一级汽车专用公路是部分平面交叉、部分控制出入的公路。因此,一级汽车专用公路的交通管理(处理交通违章和事故),不应适用《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则》,而应适用《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有关通告。

 二、《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主要是针对机动车实习驾驶员作出的规定。因此,实习驾驶员驾驶大型客车、电车、起重车或带挂车的汽车发生交通违章或事故时,应当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但并坐的正式驾驶员对实习驾驶员的驾驶行为有监督指导的义务,根据履行义务情况,应当负一定的责任或不负责任。

 三、对机动车产品实施“目录”管理,目前只适用于汽车、摩托车和农用运输车。所以,环卫、园林、市政建筑等部门用于洒水、清运垃圾、建筑施工的各类改装和生产的专用车辆,其结构或技术参数符合部颁目录上车辆定义的,应纳入“目录”管理,核发相应的牌证。其它的应按照“轮式自行专用机械”的定义进行鉴定和管理,核发相应的牌证。驾驶证的准驾车型亦按上述原则签注。

   此复

                           1993年1月9日

 
     

【关闭窗口】

【打印法规】

     

中国损害赔偿法律网
©2004-2005,21lawyer.com.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