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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题目】 关于加强卡式炉及其燃气罐安全管理的通告
【实施时间】 1996/06/03
【颁发单位】 技术监督局/劳动部/公安部/建设部/中国轻工总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内贸易部/技监局监发(1996)170号
【法规内容】


关于加强卡式炉及其燃气罐安全管理的通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技术监督局,劳动厅(局)、公安厅(局)、建设厅(局、建委)、轻工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商业厅(局、商委、财办):

近年来,以罐装液化丁烷气为热源的卡式炉产品在市场上大量销售,并在餐馆、饭店和家庭中普遍使用。由于该产品在质量、生产、销售和使用等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已不断发生因卡式炉燃气罐漏气或爆炸引起的火灾及人身伤害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经对部分事故调查及市场检查发现,目前国内销售和使用的大多数卡式炉及其燃气罐存在着严重的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为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对卡式炉及其燃气罐的安全管理,防止由卡式炉及其燃气罐引起的灾害事故发生,现对卡式炉及其燃气罐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做出如下规定:

一、在该产品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颁布之前,生产和销售的卡式炉及其燃气罐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产品标志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中文标志齐全,注意事项和使用说明能够切实指导用户和消费者正确使用。凡炉具与燃气罐具有特殊配套使用要求者,均须在产品使用说明中予以注明;

(二)产品必须附有检验合格证;

(三)炉具与燃气罐必须配合严密,密封性好,无燃气泄漏;

(四)燃气罐所灌装燃气必须是液化丁烷气;

(五)燃气罐罐体上必须注明“一次性使用”或“不可重复灌装”的字样,并不准提供可供重复灌装的附件;

(六)燃气罐罐体上须注明燃气罐总重及燃气净重,并不得超重。

二、自1996年7月1日起一个月内,各卡式炉及其燃气罐生产、经销单位必须对本单位生产、销售的卡式炉及其燃气罐进行检查清理。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一律暂停生产、销售;经销单位可向生产、供货单位退货:

(一)卡式炉及其燃气罐体上未注明生产厂名、厂址,无使用注意事项和使用说明的;

(二)卡式炉及其燃气罐无检验合格证的;

(三)燃气罐上未注明“一次性使用”或“不可重复灌装”的;

(四)燃气罐上未标注气体成份是液化丁烷气的;

(五)燃气罐无标称重量或净重超过标称重量的;

(六)卡式炉灶具与燃气罐体连接不严密,有脱落、漏气情况的。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凡在用的卡式炉燃气罐属重复灌装或罐内介质为液化石油气者,一律停止使用。

四、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回收空罐进行重复灌装。用户也不得自行重复灌装或购买重复灌装的燃气罐。

五、对专业燃气灌装厂,各地技术监督局要会同公安、建设、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对其生产、灌装及检验条件等进行检查。对不具备条件、不符合安全要求者,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责令其停业整顿;对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无照经营的,坚决依法取缔。

以上通告,各有关单位及个人应严格遵照执行。各地主管部门可根据本通告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在本地贯彻实施,并向社会广为宣传。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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