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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题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朱秀琴、朱良发、沈珍珠诉《青春》编辑部名誉权纠纷案的函
【实施时间】 1992/08/14
【颁发单位】
【法规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朱秀琴、朱良发、沈珍珠诉《青春》编辑部名誉权纠纷案的函

(1992年8月14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1)民请字第1O号关于朱秀琴、朱良发、沈珍珠诉《青春》编辑部名誉权纠纷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认为:“1986年,《青春》杂志社刊登唐敏撰写的侮辱、诽谤死者王练忠及原告的《太姥山妖氛》一文,编辑部未尽到审查、核实之责;同年6月,原告及其所在乡、区政府及县委多次向编辑部反映:《太姥山妖氛》系以真实姓名、地点和虚构的事实侮辱、诽谤王练忠及原告,要求其澄清事实、消除影响;199O年1月,作者唐敏为此以诽谤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后,《青春》编辑部仍不采取措施,为原告消除影响,致使该小说继续流传于社会,扩大了不良影响,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故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意见,《青春》编辑部应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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