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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题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医大附属西京医院、樊代明和杨林海名誉权纠纷一案的函
【实施时间】 1995/07/19
【颁发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
【法规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医大附属西京医院、樊代明和杨林海名誉权纠纷一案的函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军医大学附属西京医院、樊代明与杨林海名誉权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西京医院和樊代明的行为是正常的医务活动,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和规章制度,事实上也不存在侵害杨林海名誉权的问题。故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意见,即西京医院和樊代明的行为不构成对杨林海名誉权的侵害。

  以上意见,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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