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损害赔偿法律网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谢谢惠顾!
 

当前所在位置>>法律法规内容

【法规题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农村信用社县(市)联社与中国农业银行“脱钩”前开办贷款业务的效力问题的复函
【实施时间】 2000/07/26 www.21lawyer.com版权所有
【颁发单位】 法函(2000)51号
【法规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农村信用社县(市)联社与中国农业银行“脱钩”前开办贷款业务的效力问题的复函

中国人民银行:

你行合作金融机构监管司银合函〔2OOO〕4号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1996年底,按照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的要求,农村信用社县(市)联社(以下简称农联社)与中国农业银行脱离行政隶属关系。鉴于农联社与中国农业银行在“脱钩”前,实际上是中国农业银行的基层机构,部分农联社按照国务院国发〔1984〕1O5号和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O〕251号文件的规定开展了部分金融业务,而未办理“金融业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这一特定的历史情况,人民法院在审理农联社和中国农业银行“脱钩”前的贷款合同纠纷时,不宜仅以农联社未办理“金融业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而认定合同无效。

此复

 

     

【关闭窗口】

【打印法规】

     

中国损害赔偿法律网
©2004-2005,21lawyer.com.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