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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题目】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解释的复函

【实施时间】 2003/01/13
【颁发单位】 保监函(2003)114号
【法规内容】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解释的复函


南京保监办:

你办《关于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解释有关问题的请示》(保监苏发〔2OO2〕21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财产保险条款费率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OOO〕149号),1996年7月1日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财产保险基本险》和《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和费率,属于财产保险主要险种的基本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二、非中国保监会制定和修订的主要险种的基本保险条款与费率,中国保监会不负责解释。

三、《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解释》(银发〔1996〕187号)第四条规定:“本条款保险责任采用列明方式,即保险标的只有在遭受本条所列灾害、事故造成损失时,保险人才负赔偿责任。”因此,只有在保险标的发生爆炸时,方属于本保险条款“爆炸”的责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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