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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题目】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中有关问题解释的复函
【实施时间】 1999/08/06
【颁发单位】 保监函(1999)54号
【法规内容】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中有关问题解释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你院(1999)交他字第6号函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第十七条的规定,出租是被保险船舶的变更事项的一种,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保险人。其中“出租”,包括光船租船、定期租船等各种方式的船舶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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