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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题目】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在工作时间发病不作工伤处理的复函
【实施时间】 1994/06/03
【颁发单位】 劳办发(1994)177号
【法规内容】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在工作时间发病不作工伤处理的复函


山西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高血压病人在特殊工种现场犯病是否可比照工伤处理的请示》(晋劳仲函字〔1994〕第OO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目前,我国仅将月经期女职工的高处作业列为禁忌工种。高血压病为一种常见病,发病原因及发病时间很难确定,现行政策也没有按工伤处理的规定。我们认为,即使在工作现场、工作时间内发病,也不应作工伤处理,而应按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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