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损害赔偿法律网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谢谢惠顾!
 

当前所在位置>>法律法规内容

【法规题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解释《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蓄意违章”的复函
【实施时间】 2001/04/23
【颁发单位】 劳社部函(2001)48号
【法规内容】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解释《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蓄意违章”的复函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请求解释〈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有关规定的函》(黑政函〔2OO1〕44号)收悉。

关于《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第九条第(五)项规定的“蓄意违章”,是专指十分恶劣的、有主观愿望和目的的行为。在处理认定工伤的工作中,不能将一般的违章行为,视为“蓄意违章”。  

 

     

【关闭窗口】

【打印法规】

     

中国损害赔偿法律网
©2004-2005,21lawyer.com.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