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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题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路外人身伤亡损害赔偿案件管辖问题的复函
【实施时间】 1995/01/25
【颁发单位】 法函[1995]6号
【法规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路外人身伤亡损害赔偿案件管辖问题的复函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冀高法〔1994〕79号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本院法(交)发〔199O〕8号《关于铁路运输法院对经济纠纷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中第11条属于当事人选择管辖的规定。因此,同意你院请示报告中的第二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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