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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题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国家统计局关于对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实施时间】 1996/06/13
【颁发单位】 (1996)法赔字第1号
【法规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国家统计局关于对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国家统计局《关于对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1996)法赔字第1号


各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赔偿委员会:

  现将国家统计局《关于对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问题的复函》印发给你们,对日赔偿金的计算方法,可参照复函的意见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办公室

一九九六年二月十三日

国家统计局关于对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问题的复函

(国统字(1996)34号)

最高人民法院:

  你院法函〔1995〕166号收悉,现就你们提出的有关职工日平均工资的计算方法答复如下:

 一、我局现有的劳动统计中没有设置“职工日平均工资”指标,也不计算“职工日平均工资”。


 二、对此项指标,我们建议采用职工年平均工资除以全年法定工作日数的方法计算。

 最近,劳动部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实行每周4O小时工作制的年法定工作日数为254天。

 以上方法供你们参考。


                            国家统计局
                          一九九六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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