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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题目】 国家版权局关于报刊社声明对所发表的作品享有专有出版权的意见
【实施时间】 1991/08/09
【颁发单位】 〔91〕权字第25号
【法规内容】

 

国家版权局关于报刊社声明对所发表的作品享有专有出版权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重庆、武汉、沈阳、广州、青岛等计划单列市版权局(处),新闻出版局:

  著作权法施行后,一些报刊社刊登启事,声明对其发表的作品享有专有出版权。

  关于报社、杂志社刊登作品,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据此,报刊发表作品,仅获得非专有出版权,只有著作权人有权声明不得转载、摘编和授权刊登此类声明。因此,未经著作权人授权,报刊刊登对其发表的作品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启事,不符合著作权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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